(一)法规的建立
由县人大制定并颁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授权确立规划协调的执行机构——长白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确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各部门协调中的法定地位,使协调工作既有机构保障,又有法律依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应规定: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法定地位及组织方式、职能与协调程序。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与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在规划管理权限上的划分。
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及编制、审批与实施主体。
4、违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二)村镇规划编制
加强区域规划协调,完善长白县各专项规划和各乡镇的总体规划,以便充分落实本规划。在各乡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邻乡镇及相关各部门的规划意见。项目审批方面,对有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的项目,应征求相邻乡镇的规划意见,如相邻乡镇对此项目有不同意见,应上报长白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规划建议规定,凡跨乡镇项目、重大项目的选址一定要经过“长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