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2.监督检查的人员、证件
要求规划工作人员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对考核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上岗。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发的,格式统一,是证明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和资格的证书。
3.规划监督检查程序
(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
(2)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通知被检查人在场,检查必须公开进行;
(3)从检查开始到检查结束不能超过正常时间;
(4)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