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核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1.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从事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批文,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乡村建设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签注审核意见。 2.核定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应先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实质性核定。一是程序性复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核定,即审查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防灾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审定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并审核该建设项目是否占用农用地,如果占用农用地的须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后,对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提出核定意见。 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查核定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4.关于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程序,首先是应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以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设申请。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还是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管理,鉴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乡、村庄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加之各地经济发展、社会、传统文化、自然环境等情况差异很大,条件复杂,农村住宅建设状况不尽相同,不能强求一致。从农村实际出发,为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降低农民的建房成本和方便村民,其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单,以利切实可行,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辖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一经制定,则应当按照其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规划管理。来源:考试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