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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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乡村建设的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报告,并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等,填写乡村建设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已经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核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并审核是否占用农用地,如果是占用农用地的,应提出是否同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的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纸、表格完备,符合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后,签注初审意见,一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审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复核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复核相关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防灾(消防、抗震、防洪防涝、防山体滑坡、防泥石流、防海啸、防台风等)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然后,审定该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3.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如果该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同意意见,该建设项目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该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农用地是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经审核无误,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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