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系指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接受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 1.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能源管道、引水工程、公路、铁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需要从区域全局发展的角度确定建设项目区位,应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厅)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选址要求。因此,对于国家级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跨城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可向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国家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可向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外,一般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即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都核准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