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区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应当制定村规划。 一、制定范围 区县城区规划区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以及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应当制定村规划。 其他的村,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制定村规划。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镇(乡)人民政府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规划。 (二)初审、审查、讨论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形成村规划草案初稿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2、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和审查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讨论稿。 3、镇(乡)人民政府要求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规划方案讨论稿进行讨论。同意的,形成书面意见。 4、镇(乡)人民政府将经村民同意的规划方案讨论稿在镇(乡)人民政府办公场所、镇区公共场所和村委会办公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公众意见完善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三)审批 1、镇(乡)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和村民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2、区县人民政府批转镇(乡)人民政府报批请示后,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审查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 3、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布 1、村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划的修改 村规划的修改按村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执行。 五、法律效力 村规划是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村规划,村的各项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村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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