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 (1)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有权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2)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工作具有监督职能,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3)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