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等级层次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以构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1.《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对各级城乡规划法规与规章的制定具有不容违背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2.城乡规划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1993年6月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2008年4月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就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虽是两个不同等级层次,但它同样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基本依据。
3.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相继制定了地方性的规划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各地会根据《城乡规划法》修改或正重新编制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部门规章
建设部等所公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根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