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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城市规划师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www.zige365.com 2009-7-22 8:34:3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2)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
  (4)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5)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6)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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