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审批
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征求省级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内容进行评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审批
逐级上报审批:县政府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复后,省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内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再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