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区域的能够反映独特的自然风貌或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的比较集中的景观;
(2)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是这些价值和功能的综合体;
(3)风景名胜区应当具备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多重功能,对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是基于其价值可为人们所利用,可以用来进行旅游开发、游览观光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
风景名胜区与其它概念的差别
相对于一般旅游区
风景名胜区是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申报,经审核批准后获得政府命名。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由国务院审批命名;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命名。
相对于地质公园、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据的法律地位较高,是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相对于自然保护区
二者法律地位一样,都突出强调“保护第一”的原则
两者在设立目的、性质、服务对象和管理方式方面具有差异。
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主要是永久保护和科学研究,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风景名胜区还具有提供社会公众的游览、休息功能,具有较强的旅游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