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处罚。对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如果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也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②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对于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如影响严重,就必须处以限期全部或部分拆除的处罚。
③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经确定的使用性质的,一经发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采取规定的改正措施并处以罚款,如果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并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处以没收的处罚。
④ 对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的处罚。对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施工;对于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处以限期拆除的处罚。
(3)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规划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按规划行使审批和监督职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性质恶劣,致使城市规划受到严重影响,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