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行审批。
跨行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上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2. 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3.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6.城镇发展战略
城镇发展战略主要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包括规划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向、战略目标。区域发展战略是城镇发展的指导,为城镇体系规划提供了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依据。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包括以下内容:
1)城镇发展战略方针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2)城镇发展战略目标
与高层次的城镇发展战略相协调,指标不宜过多,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包括:规划期达到的城镇化水平,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目标;城镇经济的发展目标以及在整个区域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变动目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城镇环境质量的目标;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目标。
3)城镇发展战略阶段
一般以近、中、远规划期作为战略阶段划分,提出每个阶段的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省域,也需要提出不同的战略方针和目标以及战略重点。
7. 城镇化水平预测
城镇化水平的预测除了关于现状、成因、发展动力和主要政策的系统分析外,还要增加定量分析方法。
1)增长速度法推算
Y=(1+M)n, 式中,Y为城镇化水平;M为年均增长率;n为规划周期。
2)按回归方程计算
通过分析城市人均GDP与城镇化水平之间的回归方程关系,确定:
Y=alogX-b, 式中,Y为城镇化水平;M为人均GDP;a,b为系数。
3)按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