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1.2.1 城建部门的要求
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主要体现在区域协调的各个方面:
1. 区域人口和用地指标的协调
2. 区域基础设施的协调
3. 区域环境建设的协调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 用地布局方面
2. 功能分区方面
3. 市政公共事业方面
4. 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
5. 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机制方面
1.2.2 地方政府的要求
地方政府是城市开发的主体,是城市开发的最大获益方,在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往往更加强调物质规划和主观规划。
1. 夸大经济发展首要位置
2. 迎合领导意识
3. 过分强调与地方规划设计部门或单位方案结合
1.3 中小城市总体规划的特殊性
1.3.1 审批程序的特殊性
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周期长,一方面与规划审批的内容复杂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规划审批制度有关。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不同规划的审批主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审批的一般程序:
前期工作、申报工作、审查工作和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