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方为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1)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
·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
·行政参与权,包括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参与行政程序;了解行政信息等。
·行政协助权,包括报告权、制止权、扭送权等。
·行政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获得国家行政的合法、正当、平等的保护,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保护,否则有权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受益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法律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某种利益,如获得行政机关的奖励等。
·隐私保密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行政相对人的隐私。行政相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行政相对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
·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对国家行政工作享有监督权;对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不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揭发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赔偿和补偿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获得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