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积极明示和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行政处罚,面临多种行政手段和措施时,应该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作出合理选择,则其合理而从之。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对其行使加以控制。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