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
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法律与法律规范
1、法律的概念
法律泛指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遇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
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4、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成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一是,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越高。二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五是,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
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如有例外,必须说明。
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
二、行政法学基础
1、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
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手语、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