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完善实施标准,提升城市设计在城市控制体系中的地位城市设计在整个城市发展控制体系中尚缺乏一个明确的法规地位,设计成果缺乏规范标准,也是造成其实施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长期以来施行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层次控制体系,重点考虑的是城市的物质构成及功能的合理性,很少涉及人与城市空间环境相互影响的问题,城市设计这一层面研究工作的出现,对原有的规划控制体系具有明显的辅助促进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城市设计的涉及面较广,既有旧城区的更新改造,又有新城区的整体形象塑造,既有几个平方公里的大尺度设计,也有诸如城市广场、城市街道整治等局部性的设计;由于当前城市设计的内容、范围、目标和手段存在较大差异,很难以一个固定的或量化的标准来统一衡量设计成果的优劣,(实际上许多城市设计成果要经历若干年的实施运行后才能显现出其不足的地方)
同时,城市设计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适应城市变化的动态过程,如何界定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内容和深度,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以上这些难点,就成了将城市设计成果转化为城市形态控制法规依据的“瓶颈”,而城市设计成果如果不能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就很难确定控制的手段和程序,并直接影响到城市设计成果长期的实施效果。近几年来,国内有关城市设计的研究和实践,普遍主张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配合作用,并依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从技术和城市管理两个方面提出城市形态控制的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图则。这种将城市设计成果作为非法律性控制依据的设想,既保持了我国现有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核心作用,又体现出充分的灵活性和弹性运作空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