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贯穿于城市规划实施的全过程中。它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确执法和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环节。《城市规划法》明确地规定了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归类起来,它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都要严格验证其申报条件(包括各类文件和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的情况等。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就要及时退回,不得进入具体的审批程序,以防止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被动。
2、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土地的征用可划拨手续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复验,若有关用地的座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就构成违法占地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否则对于其建设活动不予审批,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3、建设单位或个人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放线时或放线后,要自觉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即履行验线手续,若其座标、位置、平面布局形式、标高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责令其改正并可给予必要的处罚,否则有关建设工程不得继续施工。
4、建设单位或俱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对其建设活动其中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要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有材料。如果发现违法占地和建设活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体造型、工程标准与质量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果不符,就视情况提出补救和修改措施,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监督与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处部门有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便将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为正确执行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决策提供依据。
2、国家和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各级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便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纠正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
3、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及时制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
三、立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1、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同政府报请审批已经编制完成或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对于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城市人民政府有责任进行明确的解释或作出相应的修改一完善。
2、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机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就实施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加以改进或完善。城市人民政府则有义务在任期内全面检查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 四、社会监督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对于其执法的监督。 2、城市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违返城市规划的行为和随意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有监督、检查和控告的权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及时对检举和控告涉及到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证落实和处理。 3、城市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随时听取意见和检举、控告,并对有关的违法行为作出公开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