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勘察工作要求。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总体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附有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范围以及城市性质、发展规模和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②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资料、文献,调查了解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形、地质、地貌情况,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情况,如无地下水长期观察资料应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 ③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径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0.2.3条为强制性条文); ④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0.2.4条为强制性条文);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⑤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 境工程地质问题(《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0.2.5条为强制性条文)。 ⑥总体规划勘察报告应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