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的桥梁,是城市道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道路的联接体,是跨越江河时不可或缺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对城市桥梁设计有以下主要规定: 2.0.1 城市桥梁可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见表2.0.1。总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城市桥梁,可在原分类的基础上提高一类来考虑。 2.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300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100年一遇或300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结构100年一遇或300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城市桥梁的梁底应高出设计洪水位(包括雍水和浪高)0.5米,高出最高流冰不位0.75米,拱脚高出设计洪水位0.25米,高出流冰水位0.25米。 5.0.4 桥上每一机动车道宽: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其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每一车道宽取3.75米,行车速度小于40公里/小时,每一车道宽取3.50米;小客车专用线每一车道宽取3.50米。 非专用机动车道的宽度(按行驶自行车考虑),不应小于3.00米。 5.0.7 在平原地区,当两端道路纵坡很小时,桥上纵坡;机动车专用道不宜大于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混行时不大于2.5%~3%,若非机动车流量很大宜采用纵坡不大于2.5%。山区城市桥梁的两端道路纵坡和坡段长度较大时,桥面纵坡和坡段长度可予以增大,但不应大于两端道路的纵坡和坡段长度。 5.0.8 桥面横断面布置: ①桥梁人行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其高度可取1.0~1.2米。 ②快速道、主干路、次干路桥,不论有、无机动车道,若两侧无人行道,则两侧应设安全道,其宽度为0.50~0.75米。 ③除快速路桥外,桥面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具有永久性分隔带的桥或专用非机动车桥,两旁人行道或安全道缘石可取高出车行道0.15~0.20米。 ④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桥面为混合行驶车道或专用机动车桥时,人行道或安全道缘石高出车行道的高度可取0.25~0.40米。若跨越急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主要航道,或桥面常年有积雪、结冰,其缘石高度宜采用较大值。外侧采用加强栏杆。 ⑤快速路桥;若有非机动车道,则两侧人行道或安全道缘石高可取0.25~0.40米,外侧采用加强栏杆;若无非机动车道,刚两侧人行道或安全道缘石高度宜用0.40米,并须在缘石处加设防护栏,安全道上防护栏与外侧栏杆之间净宽为0.75米。 6.0.2 桥梁引道及引桥的布设,应注意对两侧街区交通的影响,特别要保证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进出。 在纵坡较大的桥梁引道上,不宜设置平交道口和公共交通车辆依靠站及工厂、街坊出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