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两证"是对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称,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根据依法审批的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规范,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将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有机集合的成功经验总结.要求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参与下共同选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抱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使用,防止和减少违法占地的有效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的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这表明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强制的特征.他表现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征用.划拨土地的必备前提条件,他不可代替.不可超越.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意义在于它能够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部门在输征用.划拨建设用土的过程中,如确需要改变建设用土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必须与城市规划行政主观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
规划行政主观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手续。”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备;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确认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督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要根据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其作为处罚违法 建设活动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观部门有关城市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城市建设档案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