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各个层次。城市信息化建设“关键在应用、重点在落实、成败在领导”。从试点城市的经验来看,凡是信息化比较成功、效果比较好的城市,都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领导重视,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市长们亲自挂帅,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对信息化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加强统筹协调力度,才能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从而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广泛实行城市信息化建设的“副手”(副市长、副局长、副主任等)责任制。调整充实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打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条条块块分割和部门垄断,实现市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行政效率。
城市各职能部门要把信息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使用信息技术,推进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把完成信息化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定统一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统一的规划和标准,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城市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市信息化建设问题,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充分发挥其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宏观调控和决策的作用。建议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信息化工作会议,协调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要广泛运用现代国际通行的运作机制,根据本市市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运作机制上不断创新,利用后发优势,采用最先进的管理技术运作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例如,可以借鉴“数字北京”的建设经验,推行总体统筹分工负责制。在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实行专业化、市场化、企业化的运作,授权企业参与建设、运营、管理和筹资。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招标、外包、参股等方式交给社会和企业运作,政府支付合理的服务费用。市政府对经营性的信息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中标的企业将授予特许经营权。
城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批;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查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予以公布。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信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市、区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及应用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和办公自动化。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数据库及网络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应取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市公安部门对于安全保障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