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防灾空间
地下空间对于各种自然和人为灾害,都具有较强的防护能力,因而广泛被利用于防灾。中国、苏联、瑞士、瑞典、芬兰等国建造的大量核掩蔽所,占这些国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较大比重。瑞士、瑞典等国的核掩蔽所,按每人一个床位的标准,已足够全国人口的80~90%使用,到本世纪末将达到100%。
此外,地下建筑受地震的破坏作用,要比在地面上轻得多,因为地震波的加速度在地表面处最大,越深则越小,在地下30米处仅为地表处的40%。像日本等多地震国都把地下空间指定为地震时的避难所。
10.埋葬空间
在保留土葬传统的国家,墓地占用城市郊区的大片土地,例如南朝鲜现有的坟墓,就占地8万公顷,相当于两个釜山地区面积。日本的火葬率虽已达93%,但仍须占用一块墓地存放骨灰。因此,除加重征税外,已经有人提出利用地下空间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像我国等历史悠久的国家,地下埋藏的古代陵墓和文物很多,这些文物古迹所占用的地下空间,当然应当认真加以保存,也可算是一种利用方式。
从以上地下空间利用的多种内容看,城市地下空间较适合于人在其中短时间活动的内容,和不需要天然光线的内容,如出行、购物、文娱、体育等。对于根本不需要人或仅需少数人进行管理的一些内容,如贮存、物流、废弃物处理等,则更为合适。同时,地下空间的防灾功能及其内部在防灾上的弱点,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地下空间利用与城市再开发
对原有城市的全部或局部进行扩建和改建,现在通称为“城市再开发”。城市再开发一般是在以下几种背景情况下进行的:第一是城市受到战争或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德国和日本的许多城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战后都进行了再开发,有的几乎等于重建,我国唐山市在1976年大地震中几乎全部被毁,震后也进行了全面的再开发;第二是为了保护城市的传统风貌和文物古迹而限制有关地区的发展,另选其他地区进行再开发,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第三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使原有城市的各个方面不相适应而出现许多矛盾,当这些矛盾尖锐化到一定程度时,原有的城市空间已不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从而需要进行城市再开发。这3种城市再开发的背景和方式,在日本被称为改造型、保全型和改善型。
除少数地广人稀的国家外,城市的发展一般都会受到土地资源不足的限制,特别是一些国土狭小,人口密度又很高的国家(如日本),进行城市再开发是很复杂,很困难的。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扩大环境容量,提高环境质量,向三维空间发展,即所谓立体化开发,就成为唯一现实可行的途径。立体化开发就是一方面建造高层建筑和高架道路,同时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如果为了控制城市容积率或为了抗地震破坏而限制高层建筑的发展,则开发地下空间的必要性就更为突出。因此,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成为城市再开发的重要组成部份,应当在统一的规划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