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城市规划师原理考试辅导:城市总体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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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2)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止污染措施。 (9)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及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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