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天然和人为的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充分利用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自然因素,为村镇居民提供卫生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保障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镇规划卫生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企业、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县以下的集镇(不含县城镇)和不同规模村庄的规划与建设,也适用于已编制的村镇规划的卫生评价和旧村镇的扩建和改建。 2引用标准 GB9981-88《农村住宅卫生标准》 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3标准内容 3.1村镇用地的卫生要求 3.1.1村镇规划用地应首先选择对原有村庄、集镇的改造,新选用地要选择自然景观较好、向阳、高爽、易于排水、通风良好、土地未受污染或污染已经治理或自净、放射性本底值符合卫生要求、地下水位低的地段,并充分利用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3.1.2村镇用地必须避开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必须避开强风、山洪、泥石流等的侵袭。 3.1.3村镇应选在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便于保护的水源的地段。 3.2村镇各类建筑用地布局的卫生要求 村镇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例如住宅、工业副业生产、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划分合理的功能区。功能接近的建筑要尽量集中,避免功能不同的建筑混杂布置。对旧区的布局,要在充分利用的基础上逐步改造。 3.2.1住宅建筑用地 3.2.1.1住宅建筑应布置在村镇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最好的地段;选择在本地大气主要污染源常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和水源污染段的上游。 3.2.1.2要有足够的住宅建筑用地,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面积和基本卫生设施。 3.2.1.3住宅设计要符合农村的住宅卫生标准(GB9981-88),并使尽量多的居室有最好的朝向,以保证其良好日照和通风。 3.2.1.4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的乡镇工业、副业、饲养业、交通运输及农贸市场等场所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 3.2.1.5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为(见表) 产生有害因素的企业、场所和规模 卫生防护距离(m) 养鸡场(只)200~10000 100~200 10000~200000 200~600 养猪场(头)500~1000 200~800 10000~25000 800~1000 小型肉类加工厂(吨/年)1500 100 小型化工厂(吨/年) 排氯化工厂用氯600 300 磷肥厂40000 600 氮肥厂25000 800 冶炼厂(吨/年) 小钢铁厂10000 300 铅冶炼厂3000 800 交通 铁路 100 一~四级道路 100 四级以下机动车道 50 镇(乡)医院、卫生院 100 集贸市场(不包括大牲口市场) 50 类便垃圾处理场 500 垃圾堆肥场 300 垃圾卫生填埋场 300 小三格化粪池集中设置场 30 大三、五格化粪池 30 注:(1)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企业、场所的主要污染源的边缘至住宅建筑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2)在严重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置防护林带。 (3)养鸡场、养猪场和肉类加工厂应采用暗沟或管道排污,应设置不透水的储粪池,最好就近采用沼气或其它适宜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4)凡生产规模不足或超过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企业(场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其卫生防护距离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参照本标准确定。 3.2.2工业、农副业用地应布置在本地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污染严重的工、副业要布置在离住宅用地的最远端。 3.2.3公共建筑用地 3.2.3.1公共建筑主要指行政管理、教育、文化科学、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公用事业等设施,上述设施应按各自功能合理布置。 3.2.3.2中、小学校要布置在安静的独立地段,教室离一~四级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00m。 3.2.3.3医院、卫生院应设在水源的下游,靠近住宅用地,交通方便,四周便于绿化,自然环境良好的独立地段,并应避开噪声和其它有害因素的影响,病房离一~四级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0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