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性与严肃性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法律形式的严密规范,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不仅影响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为此,《城乡规划法》强化城乡规划工作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以及各项检查措施。形成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
一是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在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等全过程的人大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报告,也可以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进行报告,以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这一基本形式,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