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1) 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 (2) 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3)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 (4) 直辖市。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1) 除国务院审批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 (2)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城)。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 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2) 市管辖的建制镇。 除县城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 下列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 (2)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