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而制定城市化的目标与途径,其中包括城镇群未来发展的规模等级、用地范围、城镇职能分工,以及相应的区域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布局。 城镇体系规划涉及全国、省域、市(县)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等不同范围和层次,内容包括: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建设的发展条件,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突出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遗产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其中,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包括: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00~1/1000000,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0000~1/10000。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内容包括: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 (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研究分析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3、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建设和合理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 (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确定城市地铁、轻轨走向及车站位置;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风貌保护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