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作的基本内容,可以分成以下几部分:
1.城镇发展条件的综合评价
城镇发展条件的综合评价揭示区域的地域结构特点,具有多种用途。
这种综合评价在空间上必须全覆盖,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应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应以县为基本单元。基本单元越小越好,但以能取得资料为前提。
这种综合评价应该是多因素的。选择多少因子和选择哪些因子视规划区域的不同而有差别,要在规划人员对控制本区城镇发展主要因素的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少则5—6个,多则十几个,也以能取得资料为前提。
这种综合评价必须是定量的。这一点由评价的多因素特点所决定。每个影响因素可以赋绝对量,也可赋予相对值。因素之间可以考虑权重,有时因素的重要性难分上下,也可不给权重。权重可以采用特尔菲法生成,也可以由规划人员排序后自动生成。
把各基本单元的综合评价得分分成优良中差若干等级落到图上,规划区域的地域结构特点就一目了然了。这一工作对于确定城镇发展轴线的走向,各城镇规划人口增长幅度的预测和对各城镇发展的规划对策都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2.人口和城镇化水平预测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考虑区内建制镇及其以上等级的居民点的合理发展,适当考虑与集镇的关系。因此,在规划期内,城镇化发展总水平的预测及区内的地域差异是城镇体系规划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其中总人口的预测因基础资料丰富,方法成熟,相对比较简单。城镇人口的预测比较复杂,起码应该从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可能性和城镇对农业人口可能的吸引能力两个侧面进行预测和互校。在我国城镇人口统计口径严重混乱的情况下,关键是规划人员要以极大的耐心去收集每个城镇最接近实际的城镇人口资料。采用城镇驻地的非农业人口作为城镇人口,有常规统计资料可用,比较方便,但口径偏小。若能加上在城镇的暂住人口或未落常住户口的户口待定人口,就更好一点,但资料收集增加了难度;若采用城镇驻地实际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人口则最好,收集这一资料在目前就更困难了。可以肯定地说,把现有市镇行政辖区的总人口作为城镇人口用于规划,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正确的。
3.城镇体系的等级规模结构
内容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城镇人口规模的变动趋势和相对地位的变化,预测今后的动态;分析现状城镇规模分布的特点;确定规划期内可能出现的新城镇,包括某些农村集镇的晋升和因基本建设而可能新建的城镇;结合城镇的人口现状、发展条件评价和职能的变化,对新老城镇作出规模预测,制订城镇体系的等级规模规划,形成新的较为合理的城镇等级规模结构。
各城镇的规划人口规模之和要与城镇化水平预测得到的城镇人口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城镇的规模分布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各地城镇体系的等级规模规划应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酌情处理。
4.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
一个体系中的城镇有不同的规模和增长趋势,决定性的因素是它们执行不同的职能和区域职能结构的倾斜。
城镇职能结构的规划首先要建立在现状城镇职能分析的基础上。通常情况下,一般都可以收集到区域内各个城镇经济结构的统计资料,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不难明确各城镇之间职能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实现城镇的职能分类。越是大型的城镇系统,越需要定量技术的支持。
现状的城镇职能和职能结构不一定是完全合理的。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城市存在着重复建设、职能性质雷同、主导部门不明确、普遍向综合性方向发展的趋势。在对城镇的现状职能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继承和发展其中合理的部分,寻找和调整其中的不合理部分,然后制订出有分工、有合作,符合比较利益原则,充分发挥各自区位优势的专业化与综合发展有机结合的新的职能结构。
对重点城镇还应该具体确定它们的规划性质,其表述不宜过于简单抽象,力求把它们的主要职能特征准确表达出来,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有所依托。但是在市场体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能发展什么和不能发展什么已经不完全取决于城镇的资源和区位,投资者的意愿和市场的需要以及其它非常规的条件也同样重要,甚至可能更重要。只要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符合持续发展的原则,原则上都可以发展。因此,在新的条件下,城镇的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是工业发展部门,但也不能规定得过死,过于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