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m'. 3.各等级规划编制单位依法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业务范围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1)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2)详细规划的编制; 3)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1)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3)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4)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4.资质管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申请条件如下: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织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2)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3)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4)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2)审批程序.来源:考试大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变更程序.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由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4)换发,补发程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5)备案程序. 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6)监管程序.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