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产评估师>历年真题>正文
2002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试题

www.zige365.com 2007-6-19 14:53:2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三、综合题(共5题,共60分。其中(一)题18分,(二)题12分,(三)题12分,(四)题10分,(五)题8分。有计算的,要求列出算式、计算步骤,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需按公式计算的,应列出公式。)

  (一)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传真缺少价格条款,甲邀请乙报价,还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合同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价格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

  甲按期复电同意乙的报价,同时要求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应视为新要约。

  2.通常情况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合同尚未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并未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甲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本案中,乙向甲交货后,货物灭失风险应当由买方甲承担,不管其是否支付了贷款。

  4.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放弃

  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5.甲不可以免除对乙的付款义务。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让于丙,该转让对乙不生效,所以甲仍需向乙承担付款义务。

  (二)

  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 (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甲公司2000年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 (1)先以公司法定

  公积金弥补1999年亏损80万元,不足弥补的,用2000年税后利润200万元弥补; (2)扣除违约金20万元; (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4)经股东会议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5)分配股东红利。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应当责令张某退还资金,所得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对刘某给予处分。

  (三)

  1.设立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所推荐的人选中,只有A通讯有限公司推荐的王某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资格,其余三位候选人均不具备该资格。原因如下:第一, (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本案中,B公司推荐的陈某两年前被撤销律师资格,D公司推荐的张某3年前被撤销某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职务,且均因其违法行为所致,因此,陈某和张某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本案中c公司推荐的李某系某证券公司的监事,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

  3.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挂牌营业的行为不合法。《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法》规定,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R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即对外挂牌营业,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四)

  1.甲项目专利申请人是A厂,因为工程师张某在退休后1年内从事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是与在原单位承担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乙项目的专利申请人是张某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个人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个人。

  2.申请甲项目应当提交的主要文件是: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乙项目应当提交的主要文件是: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3.张某对专利局驳回甲项目的专利申请不服时,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

  1.楼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租赁期间,甲事业单位负有及时、认真检查和维修其所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甲事业单位转让楼房时,应当提前通知乙电子公司,乙电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电子公司负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和合理使用楼房的义务,并不得转让楼房。

  3.甲事业单位将办公楼转让后,租赁合同(或者原楼房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6页  1  2  3  4  5  6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