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单项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注意: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2. 企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固定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3.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在建工程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4. 企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无形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二、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 资产组及其认定
资产组----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组特征:
该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并且是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认定资产组----企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二)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确定
1.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2.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关注: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三)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三、总部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总部资产概述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
总部资产的显着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二)总部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