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根据《证券法》第12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发行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对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做了具体的规定。
2.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4月26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四)股票发行的程序
由于股票发行方式不同,发行程序也不尽一致。现结合《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将股票发行程序具体介绍如下:
1.申请。凡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申请前,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1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 (5)财务会计报告;(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需要注意,根据《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3.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2003年12月24日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