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成为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第1条“立法宗旨”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并在整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制度和规范,都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第7条至第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立法证券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发行市场,或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是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收益机会的市场。流通市场,或称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是为已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场所,使新的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的市场。证券市场可以指有形市场,如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指无形市场,即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形成的各个环节的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