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述第5~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前述第5~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