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单位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中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成片土地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5)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6)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