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一节 国有资产及其立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是国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利的资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国有资产的分类
根据资产表现形态的差异,可以将国有资产分为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种基本类型。
(一)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向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权益。从财产形态来看,企业国有资产表现为国家投资于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货币等实物或者权利,它构成企业运行的物质基础,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从权益形态来看,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投资于企业的出资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上等同于股东权利,包括重大决策权以及选择管理者、获取企业收益等权利。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国有资产,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此类资产是占有单位履行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必不可少的资产,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属于非投资性资产。
(三)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拥有的自然资源,即国有自然资源。在我国,大多数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对此,《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立法有基本规定。对于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与管理,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森林法》等资源立法予以规范。各级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将资源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从而使资源的权属关系发生变化,例如,矿产资源经许可被矿山企业开采出售后,即形成购买方的财产;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后,即形成企业国有资产。
除前述三类国有资产外,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储备物资、国防资产、国道、国家文物等资产也享有所有权,这些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由相关立法进行规范。
三、国有资产立法概述
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流转、收益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