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及其特点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立的他物权。在我国,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4.物上代位性。由于担保物权是专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因此当担保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可及于担保物的变形物或代替物。《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问,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除留置权外,都依当事人的合意(即担保合同)而成立。担保合同就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其成立、效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流质契约的禁止。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流质契约因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而受到我国《物权法》的禁止。《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l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另一种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虽无须承担合同责任,但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下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