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题
1.
【正确答案】:(1)甲公司要求共享发明专利权不合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本题中,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研究所。P222
(2)甲公司要求免费使用该项新技术合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①现金出资比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章程中约定的货币出资仅为20%;②出资形式不合法。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本题中,甲公司以本公司信用作价出资不合法。P60
(4)①商品质量由丁公司自行负责不合法。根据《商标法》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工商局备案不合法。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P233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丁公司承担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题中,丁公司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丁公司承担。P61
【答疑编号10079252】
2.
【正确答案】:(1)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合法。根据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②债权申报期限合法。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合法。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P110、111、114
(2)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丙公司可以就15万元申报债权。P120
(3)甲公司破产前保管丁公司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丁公司作为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P119
(4)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应补足未缴纳的出资。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补缴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P119
(5)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债务人不当得利22万元,共计50万元。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先以甲公司资产的变现财产清偿。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P126
(6)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①甲公司股东张某补足的出资作为甲公司的财产,价值90万元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则甲公司破产财产共计1365万元(1435-90+20)。
②以办公楼变现所得1200万元,优先清偿所欠工商银行贷款800万元;以原材料变现所得130万元,清偿欠A公司货款。清偿工商银行贷款剩余的400万元作为破产财产;A公司的未能清偿的货款7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