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经典模拟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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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解析: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A公司的实际借款数额应为2亿元减去预先扣除的利息:2亿元×5.8%×2.5=0.29亿元,实际借款数额为2-0.29=1.71亿元,并应按此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由于A公司与B银行约定是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期间为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时一并支付,A公司应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支付利息9918000元,第三年则支付6个月的利息4959000元,并返还借款本金。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A公司的S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该抵押合同无效。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虽然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C公司作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5)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B银行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C公司虽然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但本身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提供担保并非董事、经理等的个人行为,并未被法律禁止。因此,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 94、 甲、乙、丙、丁拟设立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1)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丁对房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用于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以下权利:①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也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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