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精选模拟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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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丁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丁在不满足于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8.[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①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②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9.合伙企业财产经解散清偿,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如下哪项顺序清偿( )。 A.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B.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C.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D.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9.[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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