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 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 |
100 |
60 |
经济法 |
财务会计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