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5)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20000/116000)+0.35×(200/1340)+0.3×(11000/52000)=17.60%
(6)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17.60%×50%=176(万元)
(7)A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40000/116000+0.35×500/1340+0.3×15000/52000=33.78%
(8)A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33.78%×50%=337.8(万元)
(9)B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56000/116000+0.35×640/1340+0.3×26000/52000=48.61%
(10)B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48.61%×50%=486.1(万元)
(11)总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50%=1000(万元)
(12)总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1000×50%=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