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至317
316页倒数第1段及317页第1段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339至340
339页后3行至340页前4行
删除“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内容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355
第2段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钱货两空的风险。”
替换为: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6
第4行
373
第14行后面
增加
旅游合同并不是《合同法》独立的有名合同,因此多适用委托合同解决有关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旅游合同纠纷专门出了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游、旅游者自己组织的旅游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对于旅游合同,着重掌握以下内容:
1.由于旅游合同往往是旅游经营者(即旅行社)与旅游者或者旅游者所在单位订立,而参加旅游活动的主体往往不一定是合同的订立者,与之发生纠纷的主体往往是旅游辅助服务者,而非旅游经营者。因此在理解旅游纠纷时,关键在于理解由此产生的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与解决。故:(1)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2.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
3.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4.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5.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在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的情况下,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6.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可以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
374
第3段至倒数第2段
375
第3至5段(即8至18行)
删除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402至440
整章内容
全部删除,以后章次相应调整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441
1
章次调整,本章内容无实质性变化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403
1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483
1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445
1
497
第15行最后
增加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质权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时设立。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59
第15至23行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517
1
第十四章 竞争法律制度
47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