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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www.zige365.com 2011-2-25 9:38:4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皖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软考办〔2010〕1号)和《关于在全国推广网上报名的意见》(软考办函〔2005〕10号)精神,2011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上半年定于2011年5月21、22日举行,下半年于11月12、13日举行,我省对此项考试仍实行网上报名与网上缴费。为了确保报名、缴费与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级别、资格名称及科目

    2011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共设置3个级别17项资格。详见“考试级别、资格名称、科目及时间安排表”(附件)。

    二、报名条件及时间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级别、资格的考试。
    (二)报名时间
    2011年度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不采取其他报名方式。全省上半年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至3月17日,下半年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8月2日至9月8日,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照片审查与缴费方式

    (一)报名
    凡在我省参加2011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网址:
http://www.apta.gov.cn),并按网上公布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网络提交个人报名信息和上传个人证件用照片。
考生必须保证本人提交的个人报名信息内容真实、正确,并对由于个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正确而导致无法参加考试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后果负责。
    (二)照片审查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各市人社部门通过网络对考生所上传的照片信息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参加上半年考试的考生应于3月17日前、参加下半年考试的考生于9月8日前上网查询,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应按规定要求及时重传照片。通过照片审查的考生方能进行考试缴费。
    (三)缴费方式
    2011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报名缴费全省均实行网上支付。通过上述审查的考生,上半年于3月22至24日,下半年于9月13日至15日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网址:
http://www.apta.gov.cn),并按网上公布的缴费流程,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咨询电话:95588或0551-5580261)或中国建设银行(咨询电话:95533)的网上银行支付考试费用。因未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而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责任自负。

    四、答题方式

    信息处理技术员的《应用技术》考试科目为上机考试,其余科目考试均为笔试。笔试上午试题为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下午试题为主观题,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

    五、考点安排及准考证发放

    为便于考生就地就近参加考试,省人事考试院将根据全省报名情况统筹安排考区、考点,于考前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上公布考区、考点设置情况。准考证号码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编排。考生于考前1周到“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规则及违纪处理 

    (一)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等,按全国软考办《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手册(2005版)》规定执行。
    (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第3号令)执行。
    (三)因违纪已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第3号令)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报名。
    (四)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护照)方可进入考场。考生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七、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3〕241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按每科69元的标准收取(含上缴国家部分)。
为顺利实施2011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安排,确保考试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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