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程监理规定与规范,如:(1)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及与之配套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2)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3年颁布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3)北京、深圳、浙江省等地方也出台了类似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实施办法。另外,还有早在1995年原电子工业部出台的《电子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
其中,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最具权威性,它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定义、范围和内容作了规定:
定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范围 要求5类信息系统工程必须实施监理:(a)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b)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c)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d)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它涵盖计算机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结构化布线工程、智能大厦工程、软件工程、系统集成工程以及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的工程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