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不可测,即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其质量无法在验收时进行检测;或工程不可返工,即虽然工程质量在事后可以测量,但不可更改,或者说更改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两种情况都需要通过监督建设过程来控制质量。
(2)工程建设过程不具创造性。一项创造性的工程其过程、结果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可能完全按照既定的规范、标准实施工程,如实施监理则无据可依。另外,一项创造性的工程其实施过程也是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如对这样的工程实施监理,实施方的知识产权自然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这三类系统中,后两类系统不满足上述条件,首先,这两类系统建成后质量是完全可测的,如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系统一般也是可返工的,其次,由于不同业主需求的差异较大,这两类系统都是因业主而异的带有个性化的解决方案,而且带有创造性的方案设计一般也都是由实施方来完成的,在设计与实施不分离的情况下,工程也不满足非创造性的条件。对于信息网络系统,由于往往涉及到地下埋线、墙内暗线布置等难以返工的部分,同时这类工程创造性的成分相对较少,实施监理基本具备条件。
总体来说,IT项目中只有一小部分满足监理的条件。IT项目监理制度的拥护者中,很多实际上是在没有明白监理存在前提的情况下,不分青红皂白地照搬建筑工程的建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