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测绘公共项目的管理制度
(一)、基础测绘制度
1、基础测绘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2、基础测绘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3、基础测绘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4、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