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二)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三)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的溯及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实施前(2002年12月1日前)未履行法定手续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补办审批手续。